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花甲老汉酒后乘车生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分享到:
作者:张子敏  发布时间:2020-04-27 10:42:22 打印 字号: | |

案发经过


2019年9月初一天下午,年过六旬的孙某(化名)喝酒后,乘坐一部公交车回家,此刻车上载客9人,车速46-47km/h。当行经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某村时,孙某要求司机赵某(化名)停靠下车,因非停靠站遭拒。孙某遂心生不满,冲向驾驶座,双手揪起赵某衣领,被一位乘客阻拦放手后再次用右手拉拽赵某衣领,迫使赵某紧急停车。


车上的监控摄像头拍下了这惊险一幕!


事发后,司机赵某立即报警并关闭车门,孙某欲跳车窗逃离未果,被车上乘客控制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判决情况


“被告人孙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却酒后生事,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司机,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不法行为,对车上司乘人员及道路周边过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主审邱法官分析道。


近日,涵江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系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涵江区首例因此类行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某在车辆行驶于临水桥面路段时实施拉拽驾驶员行为,且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出该判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教育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乘客往往因为错过下车、未到站便着急下车等琐事而产生愤怒情绪,进而通过抢夺方向盘、殴打和拉拽驾驶员等方式实施暴力干扰,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一旦实施此类行为,轻者拘留处罚,重者获刑坐牢,最终害人害己。


对于此类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威慑,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广大人民群众,要以此为鉴,多一分理性、少一分冲动,学法、懂法、守法,切勿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从而追悔莫及!


驾驶员朋友们,遇到此类情况要冷静沉着处理,把稳方向盘、安全停好车、迅速拉手刹、及时报警察!


乘客朋友们,对于任何正在进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为正义发声!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