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时前是冤家,一小时后是伙伴,全靠法院办案神速!”涉台企业代理人激动不已。
试问,一小时法官能做多少事?(能做的还真不少呢)
他们可以立一个案件、送一趟文书,可以开一场庭审、写一份裁判,还可以“云”一次台企、解一件难案!奥利给!
2020年1月2日,上海某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台企)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台企)归还其购买防震基座的货款计1040万余元以及赔偿相应损失。3月6日,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却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上海某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因防震基座的质量问题而产生额外的重新拆装机费、移机费、钢板租赁费及整改工程款计699.52万元。
乍一看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实则是复杂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值高达千万,且双方均系台资企业,稍有不慎或者处理不当,将造成不良影响。民庭庭长黄晖决定先静下心,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
原来,在2016年10月15日,福建某电子公司与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福建某电子公司向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采购防震基座,合同总价为298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由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承担。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如约交付了足量防震基座。然而,福建某电子公司随后发现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交付的防震基座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需对部分防震基座设备进行更换、移机、整改等,造成额外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应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应赔偿福建某公司的损失。然而,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迟迟未交付违约款项,福建某电子公司以此拒绝交付合同约定的尾款1040万余元。
长达近四年的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久久僵持不下,便诉诸涵江法院解决。
图丨民庭法官讨论案件
审理期间,原、被告针对本诉和反诉的主张,分别多次向法院补充证据,仅证据就有200余页,是普通案件的五六倍。
6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时,双方对于案件的一些细节特别是标的额仍争执不已,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该案延期开庭。
走出法庭,黄晖庭长的心情久久无法平复,两家台资企业此前合作期间创下的收益何止千万,如今因为此次纠纷而断绝合作的损失又何止千万。
为进一步推动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助力企业复苏,共谋经济发展,黄晖庭长本着“调解优先,助企解纷”的办案原则和“协调解决、再续合作”的办案思路,多次致电原、被告,调和关键矛盾点,化解争议焦点,缓和双方关系。
图丨黄晖庭长致电当事人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对于标的额等关键事实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具调解意愿,黄晖庭长抓住时机,立即安排“云调解”。
8月21日上午10时,涵江法院运用在线庭审“云平台”为远在外地的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短短一小时后,原、被告代理律师先后在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原争议标的额1040万余元经核减防震基座补强额外支付的600万元后为440万余元,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于今年12月前归还上述款项,两家台资企业也“隔空”握手言和,该案圆满结案!
图丨在线调解
至此,一场历时近八个月、争议标的额达千万、涉及两台资企业的承揽合同纠纷,随着“云端”拨云见日,否极泰来。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两家涉台企业的矛盾纠纷,又促进了两家涉台企业的合作共赢,有利于推动海峡两岸企业间的合作互助,进一步推动“一站式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两岸经济合作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