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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全市首个“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成立!带你认识全市首份“巡山护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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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红 苏圣彬  发布时间:2021-03-16 15:35:4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提高木兰溪流域涵江段生态保护力度,助力美丽涵江宜居港城建设,3月11日下午,涵江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在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庄边自然资源所挂牌成立全市首个“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

活动现场,涵江法院副院长方季萍、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陈桓、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邱昌生、主任林春嘉等共同参与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结束后,涵江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及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共同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就涵江区林业生态保护总体情况、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开展情况、修复措施的落实和修复成果的验收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就共同宣传、联合打击、部门衔接等工作机制深入交换了看法,达成共同“建立监督服务保障机制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初步一致意见。

会后,涵江法院相关人员还对全市首份“巡山护鸟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回访巡山护鸟义务履行情况及是否按照承诺书内容自觉履行巡山护林、保护鸟类资源义务等,并将巡山情况及时向自然资源所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汇报。

一起看看“巡山护鸟”创新机制如何运行!

近年来,涵江法院在市委、区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建立打击、预防、修复“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创设生态修复金、补植复绿、“生态司法+审计”、增殖放流、“从业禁止”、“巡山护鸟”等创新机制,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145件,发出“补植令”、“从业禁止令”、“巡山护鸟令”等4份,收缴履约保证金20万元,督促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200.95万元。

2020年6月2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在涵江辖区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设置全年禁猎期

然而,在颁布通告后不久,却有人“以身试法”。同年11月9日,身处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的肖某在自己的住处使用电子诱捕、网捕等方法捕获画眉鸟3只。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肖某捕猎画眉鸟的违法行为暴露。案发后,肖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自首。经福建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捕获的上述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该画眉早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向被告人送达“巡山护鸟令”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网捕非法猎捕画眉鸟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承诺自愿承担巡山护鸟的义务,在量刑上一并予以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涵江法院对肖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每两周进行一次、每次八小时的巡山护林;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电子诱捕器1台、网兜1个,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案件颁布的“巡山护鸟令”系莆田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巡山护鸟令”,意义重大!

2021年2月,涵江法院法官与区自然资源局干部协调落实“巡山护鸟”创新机制

巡山护鸟令的颁布,让被告人实地巡山,按照承诺书内容自觉履行巡山护林、保护鸟类资源义务,开展生态保护宣传工作,并将巡山情况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汇报,不仅提高了当事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而且当事人的现身说法,也是非常贴合实际、效果绝佳的法律宣传。巡山护鸟令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能有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森林法律规定的认知,带动民众尊法守法的决心与热情。

2021年2月,被告人肖某与庄边镇护林员一同落实“巡山护鸟令”

“现在知道了保护鸟类的意义与价值,以后我再也不会乱捕猎了。我要努力当好一名护林爱鸟宣传员,帮助大家一起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告人肖某在活动现场忏悔道。

此次成立“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是涵江法院贯彻落实木兰溪全流域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林长制建设的一项机制创新;是进一步发挥生态司法审判职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重要举措;为建立信息共享、深化多元调处、联合普法宣传等工作的落实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