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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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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27 16:19:57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3日指定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属于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5日前,向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艾力艾国际中心2号楼11层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51100;联系人:范秀清、郑凯泉;联系电话:13950798703、139507070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物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涵江区鑫隆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