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款汇入账户信息确认书(正联)
案 由 | 案号 | ( )闽0303 号 | ||
告 知 并 确 认 事 项 | 1.本确认书适用于在本院先前执行阶段的所有未实结且未有帐户信息确认的案件,确认的账户信息必须为当事人本人的账户信息; 2.当事人变更账户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 案件在执行到款项后,将根据本《执行款汇入账户信息确认书》中的账户信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4.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号、账号或开户行不准确、账号或开户行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执行款未能及时支付的,该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汇入账号信息确认书由正副联组成,正联法院存卷,副联当事人存底。 | |||
确认账户信 息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证件号码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 (具体到分行、支行或分理处) |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是 □否 | |||
对以上账号和开户行的确认 | 我已清楚知晓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所确认的各项内容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否则自行承担执行款无法及时支付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法院工作人员确认 |
年 月 日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款汇入账户信息确认书(副联)
案 由 | 案号 | ( )闽0303 号 | ||
告 知 并 确 认 事 项 | 1.本确认书适用于在本院先前执行阶段的所有未实结且未有帐户信息确认的案件,确认的账户信息必须为当事人本人的账户信息; 2.当事人变更账户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 案件在执行到款项后,将根据本《执行款汇入账户信息确认书》中的账户信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4.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号、账号或开户行不准确、账号或开户行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执行款未能及时支付的,该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汇入账号信息确认书由正副联组成,正联法院存卷,副联当事人存底。 | |||
确认账户信 息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证件号码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 (具体到分行、支行或分理处) |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是 □否 | |||
对以上账号和开户行的确认 | 我已清楚知晓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所确认的各项内容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否则自行承担执行款无法及时支付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法院工作人员确认 |
年 月 日 | |||
附件下载:
执行立案需要---执行款汇入账户信息确认书(正联交给法院存卷,副联由当事人存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