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正面意识,营造全民禁毒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旅馆客房贩卖毒品 被查扣数量近16克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联系被告人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袁某遂联系被告人廖某,并出资1800元欲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同年9月27日,经被告人陈某乙介绍,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入住的客房内向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27克,并先行收取部分毒资1800元。同日3时许,廖某、袁某携带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至郑某入住的旅馆客房内,由袁某分别向郑某、案外人吴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克,收取毒资共计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甲身上查扣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三包净重共计13.72克。被告人廖某于同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查扣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2.27克,廖某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查扣到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容留多人共同吸毒 现场检测结果阳性
2020年9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其入住的旅馆客房内向被告人袁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容留被告人廖某、袁某及吸毒人员吴某共同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郑某、廖某、袁某及吸毒人员吴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廖某、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99克,被告人陈某乙介绍他人买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27克,被告人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27克,被告人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廖某、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近日,涵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及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1.有损人体健康。长期吸食毒品会使人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最终会危害人体的机理,毁坏人的神经中枢。一旦停用就会出现焦虑不安、忽冷忽热、流泪、恶心、腹泻等身体不适的现象。滥用毒品甚至会引发艾滋病、性病、肝炎等疾病的传播。2.破坏家庭幸福。家庭中一旦出现吸毒者,贫困、矛盾即随之而来,纵有家产万贯,也有一贫如洗的一天,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孕妇吸毒会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严重的会致使新生儿先天畸形或染上毒瘾,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3.扰乱社会秩序。毒品犯罪本身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贩卖等诸多环节。同时吸毒耗资巨大,吸毒者在个人及家庭无力承受消费毒品所需开销、又无正当途径获取钱财时,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绑架、卖淫等违法犯罪手段。毒品犯罪及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安定,并侵蚀着社会、民族的健康肌体。
由于毒品犯罪的性质极为严重,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设置了极为严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诸如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同样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防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禁毒教育,不盲目寻求刺激、赶时髦,不听信毒品能治病、能解脱烦恼和痛苦、能给人带来快乐等花言巧语,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一旦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人员,应当劝阻、远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