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
为给朋友庆生
梁先生与朋友在河边喝酒聚餐
席间,梁先生突然说要下河游泳
随后,便不见踪影
……
当日下午两点
溺水死亡的梁先生被救援人员打捞上岸
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自觉无辜的同伴
这场纠纷该如何处置?
“我的孩子才27岁,你们良心过得去吗?我怎么和祖宗交代!”
“这是意外!是他自己要喝酒后去游泳,这件事我们也很倒霉啊!”
8月6日,涵江法院与共建单位设立的江口镇涉侨诉非联动中心受理了一起醉酒后溺亡的案件,死者家属在江口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前往涉侨诉非联动中心解决纠纷,还没等进入调解室,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就和当事人小林等人吵得不可开交。
事情回到几天前
原来,7月28日凌晨,梁先生与朋友在江口镇某河边喝酒聚餐。一番推杯换盏后,喝多了的梁先生一时兴起决定要下河游泳。下水不久,梁先生就因醉酒意识不清,最终体力不支后溺水而亡。
事发后,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要求当天共同聚餐饮酒的小林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林等人坚持认为自己只是陪同喝酒与梁先生的溺亡没有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联调会议 研判纠纷
诉非联动中心主任王平飞在调解室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认为这是一起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必须尽快稳定死者家属情绪,且依法依规、快调妥处,避免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遂当即请求与江口法庭、江口派出所、涉事所在地村委会召开复杂疑难案件联合调解会。
会上,江口法庭周庆庭长梳理双方当事人的症结后分析认为,梁先生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并最终溺亡,小林等人作为同饮者也未对醉酒后的梁先生尽到防范、照顾、保护的注意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现在双方都认为自己占理,如果强行要求双方各让一步反而会激起对立情绪,当务之急是对他们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化解纠纷。
法官普法 共解纷争
周庆庭长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盲区,以判决书为教材,以身边纠纷为事例,为双方进行了一场“一对一”的普法教育。经过周庆庭长情理、事理、法理相结合的教育引导下,双方渐渐放下芥蒂,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
8月10日,在联合调解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同意了分期赔偿的调解方案,同饮者小林等人先行支付了一部分死亡赔偿金。至此,这场涉及人身死亡的赔偿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既实现双方满意又保证了矛盾的快速化解。
此次纠纷中,涵江法院携手涉侨诉非联动中心再次采用了复杂疑难案件联合调解机制,该机制以法院源头介入为先,聚合联调单位力量,为纠纷当事人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调解方案,保证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法官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每逢喜事聚会,酒是宴席上常见的“老朋友”,但正所谓成也酒桌,败也酒桌。在饮酒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同饮者不能使用刺激的语言过分怂恿、劝诱、纵容甚至迫使人饮酒。当饮酒者可能饮酒过量时,其他同饮者应当及时劝说、制止,防止无节制饮酒。当发现饮酒过量时,应将醉酒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安全处所,避免出现损害。如果因为先前共同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后续人身、财产损害危险的出现,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防范、照顾、保护的注意义务。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