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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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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3 09:15:18 打印 字号: | |

为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本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预交悬赏金,若举报有效,由本院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一、执行悬赏对象

执行案号:(2016)闽0303执466号

执行标的:1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蔡洪清,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东坑1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04054815。

被执行人:张五娘,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东坑1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21030532X。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协助本院对被执行人执行司法拘留且拘留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按一位被执行人1000元的金额进行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联系人:陈法官      

举报电话:0594-3369650

 

二、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一)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线索并举报的;

(五)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六)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三、领奖方式及其他

(一)领奖方式:被执行人实际拘留到位后,由本院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预交)。

(二)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同时本院承诺对举报信息严加保密,保障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三)在悬赏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因举报已被本院拘留到位或本院已实际执行完毕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及悬赏金中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