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如约而至,
大家是纷纷出门领略湖光山色,
还是宅在家中与手机、电脑之流作伴?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
你可曾注意到身边存在的风险隐患?
你是否知道,
您的一个不经意小举动,
有可能使您误入歧途,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份子,
甚至身陷牢狱?
今天,涵法君带来两则电信诈骗案例,
教您快速识别“帮信”犯罪,
助您轻松度过愉快假期,
避开假期隐患。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
什么是“帮信”犯罪?
“帮信”犯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涉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中最常见、高发的犯罪形态,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用以接受并转移诈骗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下游犯罪形态。
早在2020年10月10日,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国务院召开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目的是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2021年1月至今,涵江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件28人,涉案犯罪数额超过人民币1.2亿元,为“断卡”行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为平安涵江建设添砖加瓦。
【案例一】卖“卡”图利,悔不当初
2019年8月,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三次向其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七张、配套优盾及电话卡若干,并从中非法获利9500元。而后,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流入资金62287362.44元,流出资金62277501.03元。其中,已核实被害人王某等7人被诈骗后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共计203260元,被告人林某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3月12日,涵江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以“技”助“犯”,罪责难逃
2020年8月,被告人吴某、陈某受上线人员酬雇,在明知其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搭建“海实付”等多个游戏交易网站,并提供网站域名“防红”、跳转等违规技术服务,以防止网站被浏览器、安全软件等程序检测、拦截。同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入伙并负责网站域名管理维护等。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陈某、林某所组成的团伙共收取上线给付的报酬共计430100元,后根据各自占股比例予以分赃,其三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30日,涵江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张电话卡出售就能赚到500元,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10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注意!这可能是电信诈骗!
在网络上有不少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甚至对公账户等信息,某些不明群众为了这一点小小的利益,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殊不知一旦被不法分子购买并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立刻就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资金流转手段。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给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上述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以此为依据从根源上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涵法君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身份证曾遗失或电话卡、银行卡异常,请及时查询名下是否存在不知情的电话卡或银行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最后,祝愿大家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国庆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