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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冬行动|“执行不能”遇瓶颈 司法救助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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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凤英  发布时间:2021-12-29 09:02:22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实践中

法院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无法执行到位的,不应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而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

“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部分

本就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

无疑是雪上加霜

而此时

司法救助

就是那冰冷现实里的一丝微光

照进申请执行人的生活

送去一份温暖

1工伤赔款执行不能

2016年5月1日,冯某受钢筋包工头翁某的雇佣,与案外人黄某、蒋某等人到吴某家施工。由于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冯某在该房屋第六层楼顶作业时不慎坠楼,导致腰椎骨折致截瘫和左骨骨折,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三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执行情况

2017年7月17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翁某应赔偿给冯某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47万余元。2017年9月8日,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全部转为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救助迅速送暖

2020年4月,莆田中院组织开展执行保险集中救助行动,执行法官积极为其申报救助金额,经核查,获批4.9万元。

后经多次财产复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冯某因本案受伤致残,无经济收入,为进一步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执行法官继续为其申报区政法救助,并于2021年12月23日获批3万元,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

申请执行人收到救助款后,连连致电感谢。

2车祸赔款执行不能

2018年8月24日,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路自梧塘往白沙方向行驶,行经一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二级伤残。

执行情况

2021年4月21日,涵江法院依法判决戴某应赔偿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2万余元。因戴某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陈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全部转为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交通事故赔偿无法执行到位。

司法救助及时解困

申请人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暂定为5年,让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为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案件承办人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一方面持续加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排查力度,另一方面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为申请人申请救助资金。

2021年12月22日,市政法委审批通过5万元,陈某为此深表感谢。

这些案件只是

涵江法院司法救助路上的

一些点滴

2021年以来,涵江法院始终秉持为民之心、满怀爱民之情、恪守利民之责,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通过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已为34名案件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款98.83万元,赢得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