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涵江法院发布首份“诉前调确”案号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卓益林  发布时间:2022-01-24 15:16:36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8日

涵江法院就诉前调解成功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首次使用“诉前调确”案号并出具民事裁定书,以公正高效便捷方式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开启新一年的诉非联动、多元解纷,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新局面。

泡沫平台引纠纷 诉前调确速解决

2021年11月18日,郑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李某海蛎养殖的泡沫平台(面积约4300亩)全部破坏,双方就此纠纷于2022年1月17日向莆田市江口镇诉非联动中心申请调解。2022年1月17日,经莆田市劳动关系协会1+N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口派出所等部门的联动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郑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3万元的调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涵江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涵江法院及时受理上述案件,经审查,立案庭承办法官于次日作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双方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为“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提供保障。

什么是“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字案号

2021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将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管理。

2022年1月1日起

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案号;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字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诉前调确”字案号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诉前调书”字案号的案件,则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该做法程序便捷

既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又便于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最大程度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当事人友好解决矛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有效减少诉讼增量,进一步强化诉讼源头治理,真正实现了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效果。这是人民法院始终秉承为群众办实事、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生动实践。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