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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伪劣燃油的“坑”,你入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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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辰昀 苏圣彬  发布时间:2022-03-16 16:39:31 打印 字号: | |

燃油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消费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投机取巧,或销售以次充好伪劣“燃油”,或将劣质燃油与成品油勾兑后销售,这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燃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轻循环油”(指催化裂化过程中副产物含有大量单环及多环芳烃、十六烷值很低的柴油组分,较“0号柴油”沸点低,燃烧效率差)冒充“0号柴油”的销售伪劣产品案。

让我们一起看看伪劣燃油的“坑”到底有多深?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24日间,陈某、王某经事先商议、分工合作,从福建省福清市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胡某处低价购进轻循环油,而后利用厢式货车运送,以上述轻循环油冒充0号柴油,流动销售给若干名货车司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32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很快掌握陈某、王某的犯罪线索,于2021年5月抓获陈某,同时查扣待销售油品7.84吨、欲销售金额47040元。经鉴定,涉案油品不符合国家车用0号柴油的标准,硫含量为17mg/kg,超标7mg/kg。数月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共同销售伪劣燃油,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劣质燃油的来源渠道和质量难以保障,使用劣质燃油对消费者危害极大。”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介绍到,“劣质燃油不仅损害车辆的发动机,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急性中毒症状。此外,由于劣质燃油中硫含量严重超标,排放的车辆尾气还会恶化空气质量、破坏土壤和水环境。因此,任何人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伪劣燃油等非法产业,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涵江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公平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2022年,消费维权的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在此,涵江法院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健康消费、理性消费,谨防不良商家的消费陷阱,要从正规渠道和平台购买产品,谨防以次充好、上当受骗。当不小心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可拨打12315投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消费者,遇到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

一、留存证据材料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物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纸质或电子版合同、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

二、运用相关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