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上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以及被告人黄某、林某凡、陈某新、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舟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莆田市首次法检两长同庭打击涉缅北偷越国(边)境犯罪。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锋受上线“阿文”指使,组织被告人黄某、林某凡、陈某新、陈某非法出境前往缅甸,并由“阿文”承担出境费用。
其间,黄某锋在“阿文”指挥下与相关协助非法出境的人员对接,使用“阿文”交给其的出境经费购买相关人员自福建省晋江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的机票,负担运送车辆费用和旅馆住宿费用等花销,最终于2019年10月18日召集并带领偷越国境人员,共同结伙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坐车、坐船等方式,一路辗转,非法出境至缅甸。
经过一个月左右,被告人陈某单独从缅甸非法入境至我国云南省,被告人黄某锋、黄某、林某凡、陈某新经共同商议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我国云南省,后返回各自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陈某新向公安机关投案,还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凡、黄某锋,而被告人陈某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敲响法槌主持庭审,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审判经验,从容把握庭审节奏,用语严谨,条理清晰,引导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检察长姚舟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罗列在案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逻辑缜密清晰。
部分被告人坐在庭审现场的被告人席,部分被告人则在远程视频端接受审判,均表示认罪认罚,线上、线下同步审理,切实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整个过程规范、严谨、有序且顺畅,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体现阳光透明司法,该案全程公开直播,在线即可观看,可谓是一场刑事审判庭审规范公开课。
此次庭审,由法检“两长”带头办案,这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调动法官检察官办案热情和钻研精神的重要引领。该做法有利于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机制,有力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凸显表率作用和引领示范效应。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锋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后又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一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凡、黄某、陈某新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二次,被告人陈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并单独偷越国(边)境各一次,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凡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新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当庭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重拳打击,部分犯罪团伙转移到境外,特别是与我国云南省相邻的缅北地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场的栖身之地,跨境犯罪日益呈现高发态势。由于犯罪团伙需要大量帮助实施犯罪的“打工人”,因此便以所谓“高薪”诱骗一些年轻人以偷渡的方式到缅北实施犯罪,致使这些年轻人坠入犯罪的深渊。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
一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诈骗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涵江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多次发出《劝返通告》、《关于涵江籍人员非必要不得前往柬埔寨等八个国家的通告》、《关于敦促劝返赴阿联酋等八国涵江籍人员的通告》等,全力防止非法出境从事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1、出国务工,一定要通过合法途经。偷越国境到其他国家,由于缺乏合法身份,不但无法获得正当的工作机会,人身、财产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还时刻要面临回国接受刑事处罚的风险。
2、在网络社交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不要幻想去缅北后一夜暴富,莫让发财梦变噩梦,切勿轻信赴缅北地区务工的招工信息,如发现此类招工信息或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切勿以身试法,缅北从来不是“人间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你的祖国、你的家乡才是最安全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