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打工仔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伟受老板即同案犯向某雇佣,为其打工,担任向某一条制假生产线“组长”。向某带领若干员工,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范斯”(VANS)和“匡威”(CONVERSE)注册商标的帆布鞋,而后分别以每双50元、4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11月初,被告人刘某伟负责的生产线生产假冒“匡威”“范斯”帆布鞋共计约2万双,涉案数额达80万元。2021年4月,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生产线,并当场查获假冒“匡威”鞋320双、假冒“范斯”鞋3870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伟于2021年8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重操旧业当老板
取保候审两个月后,被告人刘某伟摇身一变,从“打工仔”晋升“老板”,租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工业街某场地,生产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以每双6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雇佣另一被告人刘某亮负责配送货物、代收货款。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场地抓获被告人刘某伟、刘某亮,并当场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半成品鞋面8200双、鞋底4000双、待销售成品鞋1320双。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伟生产、销售假冒“耐克”空军一号运动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3096元,其中尚未销售数额85800元。
从重处罚不姑息
2022年4月25日,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刘某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其中,被告人刘某伟非法经营数额达953096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亮非法经营数额达153096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亮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伟认罪认罚且在其中一起犯罪中系从犯和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伟在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同种罪行,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涵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任何知识产权均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商标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是保护人类社会文明,一切妄图窃取他人的创造成果迅速积累财富的不正当行为都是在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经营者,都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要盲目相信“低价”宣传,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识别,发现仿冒品时一定要拨打消费者热线“12315”投诉或联系正规商家反映。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首先,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更新包装、加强防伪标识等多种防范措施,来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现有仿冒注册商标的事件,应当及时报案并寻求司法机关帮助。其次,切勿通过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获利,否则将可能面临与本案被告人一样的法律制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
目前,“莆田鞋”集体商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功注册,这是全国首个以市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的鞋业集体商标,标志着莆田鞋业从“莆田制造”向“莆田创造”转变,有力促进莆田鞋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