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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改造引纠纷,邻里矛盾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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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芷莹 苏圣彬  发布时间:2022-05-05 08:56:40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

让我们僵持许久的矛盾得到解决、握手言和,挽救了我们的邻里关系!

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能使人心情愉悦,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涵江法院成功化解两起互为原、被告的相邻关系纠纷,有效缓和了邻里矛盾。

房屋改造惹纠纷

林某一、林某二与张某某的房屋分别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某村安置房。张某某的房屋位于林某一、林某二的房屋正上方,双方之间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张某某在对其房屋进行改造时,将原设计规划没有防水要求的书房西南角部分改造为卫生间(含淋浴房),并在内铺设排污管道将污水排泄至主卧室卫生间管道内。此外,还将原本设计为餐厅、厨房、阳台的部分改造为卧室等其他构造,引发了林某一、林某二的不满。

林某一、林某二多次出面与张某某协商未果,便向莆田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投诉受理后,镇政府和小区物业公司也向张某某发放了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对上述违规改造的房屋进行整改,但张某某仍旧拒不整改。无奈之下,林某一、林某二到涵江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张某某也因不满林某一、林某二对其房屋将原设计规划为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改造为卫生间、厨房,到涵江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互为原、被告,一时僵持不下。

各执一词陷僵局

案件在涵江法院受理后,在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后,承办法官林法官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第一时间邀请小区物业人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及各自诉求。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争执不下,林法官只能先积极安抚双方情绪,着力减轻对抗,并告知双方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然而,林法官苦口婆心的沟通调解收效甚微,两个小时过去了,双方仍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林法官认为,如果案件就此开庭裁判,不但不能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且一旦矛盾激化,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不仅会给双方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还会影响乡村和谐稳定。为防止“审理一案、两家结怨”的局面出现,林法官开始重新认真梳理案情,仔细研究户型规划图,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寻找新的化解突破口,并锲而不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悉心调解化矛盾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能成为邻居,也是难得的缘分,何苦为了一点矛盾争执不下?即便如此,也解决不了问题。不如双方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聊一聊,互相说说你们的诉求,我们从中协调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林法官一边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一边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引用相关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懂得换位思考。

在林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最终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邻里和睦的思想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因处理及时,一场因房屋改造可能引发的矛盾升级得到了妥善化解。

邻里纠纷涉及通行、采光、用水、排水等生产生活亟需解决的问题,且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双方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本着团结互助、邻里和睦的原则,适当合理地体谅对方的难处,各退一步,争取和平化解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