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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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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超凡  发布时间:2022-10-17 10:03:17 打印 字号: | |

为迎接二十大胜利召开,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2022年10月11-12日,涵江法院梧塘法庭前往萩芦镇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10月11日上午,梧塘法庭普法宣传队走进萩芦镇崇联村村部会议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民法典》专题宣讲。会上,宣传队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提纲挈领地向在场村民们讲解了与之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引导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宣传队员们在村部接待室,针对农村集体、村民小组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一对一进行法律层面的答疑解惑,指导村干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进行村居自治,倡导村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10月12日,梧塘法庭党支部成员们来到萩芦镇双亭村“党建+”邻里中心,开展结对共建、法律宣传等相关活动。活动中,党员宣传队员们主动解答村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流转、土地征收等方面法律问题,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宣传队员来到萩芦镇党群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向前来办事的群众发放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宣传单。村民们纷纷表示:“今天的普法活动,使我们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识,知道了今后遇事要找法,依法解决问题,自己感到十分受用,希望涵江法院今后能够经常进村到群众身边进行普法、讲解法律法规、解答法律疑惑。”

普法宣传队员们在会议室内向萩芦镇党委副书记陈子鸿捐赠《送法进农村》相关法律书籍,陈副书记表示:“希望借着今天送法下乡的契机,继续加强和涵江法院法官的沟通联系,共同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继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宣传活动共发放

《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单300余份

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余次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今后,涵江法院将继续提供高效司法服务,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激活基层治理“法治细胞”,延伸人民法庭诉源治理职能,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为保障农民权益、农业生产、农村发展提供司法助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农村的荒地可以随意开垦吗?

农村的荒地个人是不能随便开垦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荒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农村的荒地并不是无主之地,不能随意开垦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换句话说,就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但上面盖的房子,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土地“三权分置”是啥意思?

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仍然都归集体所有。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发包调整收回。

土地承包权(只能是本集体的人享有):归农民个人享有。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流转退出。

土地经营权:归经营主体所有,可在一定范围内占有耕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