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社会公众遵循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展示福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亮点和特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福建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评选。
经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荐报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把关,有关专家、福建高院各部门以及评审小组综合评定,现将福建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快来一起来看看
有哪些典型案例入选吧
刑事案件
案件1:被告人柯锦、柯锋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柯锦、柯锋锋以同乡、亲属、同学为纽带,先后拉拢被告人周修义、池国利及池国炳(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成立无金融资质的小额网络贷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柯锦、柯锋锋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周修义及池国炳为骨干,以被告人池国利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蕾蕾、张青晶、甘雅培、陈美芳、谢锦轩、柯其铨、陈杰锋、林新康、夏大惠、池国针、崔奎奎及张秀铭(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从事以网络放贷为手段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群发“放款快”“无抵押”“低利息”等小额贷款广告,诱使被害人借款,以需要审核客户身份为由,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照片、手机通讯录、手机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为后续“软暴力”催收做准备。该组织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通过电话或短信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友;利用“网络轰炸机”对被害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进行不间断电话、短信骚扰,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等,经审计,该组织共计获利1.06亿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多达22410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组织成员处依法查封涉案房产65套,冻结银行账户资金3145437元,股票账户约510万元,基金账户约540万元,扣押保时捷、路虎、奥迪、玛莎拉蒂等品牌车辆共9辆以及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经宁德市两级法院审理,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综合评述
被告人柯锦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套路贷”非法敛财,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德法院采取有效手段,深挖隐形“黑财”、破解“黑财”收缴难点,真正实现“黑财清底、打财断血”,收缴“黑财”做法受到中央特派督导组高度肯定。一是立足证据裁判不动摇。针对涉案财产数量多、种类杂的特点,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对扣押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等逐项列表说明,形成财产证据册,并做好涉案财产续冻事宜,为涉案财产性质认定及后续处理夯实了证据基础。二是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前,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涉案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置意见;庭审中,安排独立环节对涉案财产进行调查、辩论,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裁判文书中以专章的形式阐述认定“黑财”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并对认定的“黑财”逐项列明、明确处置方式,确保最大程度摧毁涉黑组织的经济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体现刑法人文关怀。柯锦、柯锋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在依法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同时,根据查明事实,为柯锦、柯锋锋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实现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案件2:被告人陈雪琴等以民间标会形式实施养老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等人在闽侯县某住宅区开展非法“标会”活动,其中一万元会共有4班、五千元会共有4班、三千元会共有4班,每个月每班会开标两次,共组织闽侯县甘蔗、荆溪等辖区内80多人参会,会费统一由被告人陈雪琴负责收取、发放及保管,被告人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负责宣传拉人参与标会,并监督会钱的进出账目。2021年1月,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等人组织的民间“标会”因无法偿还会款,造成该民间“标会”倒闭。经审计,被告人陈雪琴标走“会”款人民币244万余元、被告人程秀钦标走“会”款人民币316万余元、被告人赵玉英标走“会”款人民币365万余元、被告人陈淑娟标走“会”款人民币120万余元、叶某群标走“会”款人民币49万余元,造成37名集资参与人(其中80%以上为中老年人)损失共计达人民币1225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人民币12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雪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系坦白;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具结书。四被告人赔偿集资参与人人民币595万余元,集资参与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四名被告人的退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雪琴、程秀钦、赵玉英、陈淑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综合评述
本案是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省首例实现五百万元以上追赃挽损的案件,在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上受到表扬。本案被告人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向中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实施诈骗,犯罪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老年人往往对此缺乏足够鉴别力,受到高利诱惑将“养老钱”投入民间“标会”,最终“血本无归”。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危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必须予以从严从快打击。本案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坚定决心,最大限度的追赃挽损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用足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商事案件
案件3: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案情简介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约出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于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系佛像持有人荷兰王国国籍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许可送展。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遂于2015年12月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三明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奥斯卡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高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评述
本案系我国司法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第一案”,具有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示范意义,广受海内外高度关注。本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郑重宣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文物海外追索的“中国版”裁判规则,明确我国文物法的域外适用,确定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坚定捍卫文物流出国利益。二是明确彰显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充分尊重文化财产条约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及“便利文物返还和归还”等精神,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宗旨相符的一致解释。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从文物涉外交易及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案涉佛像作为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属性等角度,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对文物销赃海外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四是探索了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适用我国法律确认村委会主体资格、阳春村和东埔两村村民及村委会拥有佛像的所有权,并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宣告奥斯卡占有、转让佛像丧失合法合理基础。
案件4:福建实达集团重整案
£案情简介
实达集团前身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6年成为全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IT企业,家用电脑销量曾在全国排名第二。2018年起,因自身经营不善和内外部环境压力,实达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1年12月31日前不能重整成功,将被强行退市。
2021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福州中院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率高达100%,普通债权组通过率高达92.41%。严格按照新证券法关于以不停牌为原则的精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重整期间不停牌持续交易。同步发布各类公告86份,风险提示19次,帮助出资人和中小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实达集团在重整受理后第31天即成功高票通过重整计划,第35天即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2021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州中院裁定受理本案,12月27日该案重整计划批准通过,重整程序终止,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综合评述
福建实达重整案系全国审理时间最短、审理速度最快、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之一。该案的成功高效重整开创一条以市场化为依托、法治化为保障、信息化为辅助的破产重整经验之路。一是坚持市场化,寻求最优重整方案。打破路径依赖,注重把握重整实质,结合实达集团自身优势从“治本”入手,以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改善盈利能力为目标,引导各利益主体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博弈,最终成功引入福建省大数据公司作为产业投资人。二是坚持法治化,尊重各方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在合法合规、严格监督的基础上大胆放权,同意由实达集团现有经营团队在重整期间自行经营的方案,采用比常规公开遴选更有效率更节约成本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寻找意向投资人模式,推动实现持续经营不间断、市场资源不丢失、业务骨干不流失的良好局面。三是坚持信息化,实现简便快捷高效。针对实达集团债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公司资产及分支机构分布于境内境外,股东人数众多等特点,法院充分运用破产审判辅助系统功能,有效打破地域限制,提升审判效率,节约破产成本,实现重整进程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5:全省首例老年人遗嘱居住权保护案
£案情简介
李某德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取得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南里一处住改房。2005年,李某德与陈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家庭事务经协商已经妥善处理完毕,双方不存财产债务问题,随后陈某搬出该房屋。2012年,李某德与柯某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直至李某德去世。2015年,李某德立下公证遗嘱,声明上述房产由其子李某亮一人继承,但李某亮继承房产后有义务将该房产其中一间居室留给柯某居住至柯去世。2017年,李某德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李某亮。2021年1月21日,李某德去世,李某亮更换房屋门锁,拒绝柯某继续居住。柯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李某德遗嘱为其登记居住权。法院判决柯某对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南里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范围包括该房屋临近厕所一间居室及除该房屋另一间居室以外的共用区域,居住权期限为2021年1月21日至柯某去世之日止。
£综合评述
本案系全省首例支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案件,为民法典第371条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司法经验,推动了居住权物权登记制度的落地实践,弘扬了居住权制度“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人文价值。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因缺乏配套政策依据,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对居住权这一新设物权进行登记。本案审理和执行中,法院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了厦门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改革居住权物权登记机制,实施了全省首例居住权登记。同时,针对立遗嘱人仅对房屋部分居室设立居住权的特殊情况,本案判决创造性地参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明确房屋共用区域与特定居室均在居住权涵括范围之内,为判决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也有效预防了衍生纠纷的产生。
案件6: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
£案情简介
漳州好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顺公司)向巴西客户NACOM GOYA IND.E COM.DE ALIMENTOS LTDA销售蘑菇,青岛怡之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怡之航)代怡之航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怡之航)签发了正本提单。案涉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口,实际承运人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星公司)就案涉货物签发了海运提单,货物随即发往客户处。好顺公司起诉要求荷兰怡之航、青岛怡之航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荷兰怡之航承担赔偿责任,荷兰怡之航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26日,在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一周年之际,本案在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在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签署的第二天即将相关款项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综合评述
本案是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福建日报、福建法治报等主流媒体以及腾讯网、长安网、东南网、网易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本案是规则之治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货物交付丧失控制权的举证规则。本案是合作共赢的典型案例,通过适时敏锐把握双方调解意愿,法院将双方当事的法庭坐席由面对面调整为并排而坐,减少对抗、促进协商,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商法融合、以法促商”的海丝中央法务区理念。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明确规则、促成和解与自动履行,解决了一审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消除了荷兰籍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营业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同时,二审法官赴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开庭审理,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的便民利民,真正用法治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案件7:运用国家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为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双脚无法直立行走,自幼跟随祖父母生活,是一名留守儿童。2019年,王某的母亲谢某娟与王某清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由王某清直接抚养。后经DNA鉴定,王某清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清随即起诉要求变更王某的抚养权给谢某娟。建瓯法院受理后,经调查、鉴定发现谢某娟没有抚养能力,其他亲属亦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保障王某的权利,审理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国家监护制度为依据,引导王某清申请指定监护程序。王某清申请撤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起诉,并提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法院为王某指定监护人。建瓯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依法判决指定建瓯市民政局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同日,王某清和建瓯市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维系了王某的家庭亲情和学习生活条件。
£综合评述
国家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终极保护,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良好制度设计的落实,需要司法者从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综合评估,让裁判在事实、法律、情理间来回穿梭平衡,唯有如此国家监护制度的“兜底”作用才能真正奏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未成年人王某的监护人,落实了国家监护制度的主体责任,充分彰显了此项制度的设立意义;另一方面又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进行创造性司法拓展与补充,为了给未成年人王某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充分满足其情感需求,法院说服王某清继续照顾王某,于判决当日由王某清和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兼顾了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为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一个可参照、可借鉴的司法样本。本案判决后,民主与法制时报、福建法治报、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等媒体均予以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案件
案件8: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原告张某宝与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派遣原告张某宝到福建省远博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爆破打孔工作。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为张某宝在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缴费。2019年10月13日,原告张某宝在开钻机打孔时受伤。2020年7月30日,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向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城厢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宝为工伤。城厢区人社局以鑫祥莆田分公司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属违法参保,张某宝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作出本案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张某宝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城厢区人社局作为张某宝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再审判决: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撤销城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综合评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认定案,对规范同类案件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首先,本案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案件中法律适用两项规则:一是跨地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受理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在受理劳务派遣参保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接收了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受,判决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
生态案件
案件9: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长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康村“新竹坑头”山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经评估鉴定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064立方米。2021年1月21日,陈长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4月6日陈长华向新罗法院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新罗法院函告新罗区林业局,该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等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及所需费用21000元,同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陈长华砍伐杉木造成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随后,被告人陈长华与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约定按修复方案缴纳恢复与其损毁相当的6亩林地植被所需生态修复履约金21000元用于异地修复;并承担森林碳汇补偿金1966.99元。被告人陈长华已缴付上述款项共计22966.99元。
新罗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长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长华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陈长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合评述
本案是全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件,是法院与林业主管部门生态治理的执法协同创新。法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探索生态刑事案件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的补偿,形成“六书”步骤:签订承诺书――自愿悔罪,引导被告人自愿主动缴纳保证金和补偿金,并签署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出具通知书――职能协同,根据法院的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出具委托书――专业评定,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2名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确定修复保证金、测算碳汇价值量损失;出具意见书――客观定量,受委托人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出具设计书――损害修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原地或异地恢复方式,出具修复设计书;出具缴费通知书――统筹管理,法院向被告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费缴纳通知书,被告自愿缴纳至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凭据。这一协同创新做法强化了对生态系统碳汇损失进行司法修复,着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新格局,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汇补偿案件审理经验,为福建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探索司法服务保障的有益经验。
执行案件
案件10:善意执行附租拍卖保障台胞师生权益案
£案情简介
野豹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野豹服饰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7350万元,并以其名下址在某工业区的宿舍楼、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因野豹服饰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野豹服饰公司未经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同意,将涉案房地产出租给案外人某幼儿园作为经营场所。执行过程中,某幼儿园的台胞教师主张其作为股东投资480多万元参与幼儿园经营,受本案执行影响较大。法院如直接执行腾退该房产,幼儿园经营办学受阻,台胞权益受损,百余名师生就学就业受影响,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石狮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处置,并积极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石狮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联合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案涉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各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减少对幼儿园教学和正常运转的影响。积极组织申请人与幼儿园代表进行座谈,围绕租金、租期、拍卖方案等交流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达成带租拍卖合意,2022年5月20日,案涉房地产一拍成交,成交价36789540元,溢价1415万元,买受人同意按照现状接收并顺利移交,本案执行完毕。
£综合评述
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拍卖抵押物是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稳妥推进抵押物拍卖并顺利移交,加速债权胜诉权益的兑现,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困点、堵点,也是法院在优化司法服务水平,助力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工作目标。本案执行涉案房地产涉及到台胞投资经营的幼儿园,这不仅关乎教育等涉民生问题,还影响到台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秉承“两岸一家亲”理念,一是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相关部门共建应急处理机制,获得各方当事人认同和支持,推动拍卖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始终站稳服务大局立场,强化司法保障能力,深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将执行衍生问题前置化,主动发挥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避免执行陷入“僵局”;三是通过个案纠纷的化解,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完善司法服务精度、力度、温度,多次约谈台胞教师,消除了台胞教师对国家法律、政策适用上的误解,提升了台胞在大陆的投资的信心,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