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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特辑】闹元宵,这般买卖烟花要不得!—涵江法院发布4则涉烟花爆竹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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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铮滢、徐滨  发布时间:2023-02-07 17:09:10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网络商铺违法销售获刑

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拼多多、淘宝商铺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15万余元。2022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扣押涉案烟花爆竹金额28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达43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 知情者违法提供帮助获刑

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告人卢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仍收取其烟花爆竹包裹,再交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某物流平台快递站点进行发货运输,已销售金额14万余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扣押涉案烟花爆竹金额1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7万余元。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仍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系从犯。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三 合伙违法经营纷纷获刑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金、郑某涵、郑某辉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烟花爆竹,并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店铺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35万余元。2022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扣押涉案烟花爆竹金额 5万余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6万余元。

判 决 结 果

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达 4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辉具有立功表现。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郑某金、郑某涵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四 违法提供寄送服务获刑

2021年间,梅某某、贾某某作为某速递有限公司运营站点的管理人员,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况下,利用其自身从业优势,为他人烟花爆竹包裹提供寄送服务,共发出烟花爆竹快递共7758单,已销售金额32万余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500余元。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梅某某、贾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仍提供寄送服务等帮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32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涵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违法犯罪。烟花既美,也要美丽绽放!如何经营才合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违法违规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在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等事故。

根据最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规定,涵江区的涵东街道办事处、涵西街道办事处、国欢镇、白塘镇、江口镇、三江口镇、梧塘镇、赤港经济开发区、商城管委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切勿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的

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放

这份温馨提示请收好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