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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酒精”考验经不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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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字:潘建青 图片:郭菁菁  发布时间:2023-03-13 17:17:5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3月2日,一场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主题的普法讲座在江口镇开展。讲座上,涵江法院普法志愿者从醉驾高发数据引入,带领受众了解、学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范,并以典型案例介绍法律上道路的认定、醉驾行为、醉驾后暴力抗法等问题,帮助受众加深对醉驾行为刑法苛责性的认识,最后以违法犯罪对本人及家庭亲属的负面影响为警戒呼吁受众遵纪守法。

关于醉驾,你知道多少呢?今天详细为大家说说~

(一)定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醉驾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醉驾的量刑

根据2021年6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道路的界定

【乡间小路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谢某在某村西口处,醉酒驾驶一辆红色金陵无牌照摩托车,后被查获。经法医鉴定,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

乡间小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考虑驾驶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本案发生在某村西口处,经实地调查后,该路口日常车流量、人流量高,且案发时路口昏暗,极易造成公共危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

(二)醉酒驾驶

【醉酒后挪车案】某晚,被告人唐某和朋友赵某等人在某餐厅聚餐时饮酒。当日21时许,唐某的女友郑某驾驶车辆载唐某和赵某等人回家,停车时挡住了小区的后门车库。唐某因郑某驾驶技术不好,便自己驾车挪动位置(车上另有一人)。在此过程中,其驾驶车辆撞上停靠在路边的起亚牌汽车。经鉴定,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7mg/100mL。最终法院判定谭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的实行行为是驾驶行为,而非醉酒状态。

如果驾驶员醉酒后在车内睡觉,并未实施驾驶行为,且车子停在路边,未妨碍交通秩序,不会产生抽象的公共危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在醉酒驾驶一段距离之后,为了休息或为了逃避检查而停车睡觉的,则其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再如甲将汽车停在坡道上,坐在车里喝酒,却不拉上手刹,汽车自行滑坡行驶,甲放任这种状态,这种行为也应属于醉酒驾车。

(三)醉驾后暴力抗法

【醉酒驾驶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某安检站时遇民警检查。于某拒不配合检查,推搡、拉扯民警,阻碍民警对其检查,将民警俞某的警服撕破,并致其受轻微伤。经鉴定,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自去年以来

涵江法院启用48小时速裁程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危险驾驶罪审判领域的落实运用,实行“三快速两集中”办案模式,高效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同时,为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意识,减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生,涵江法院通过向醉驾缓刑人员发出“道安劝导令”、签署配合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承诺书以及进行改过自新宣誓等“两书一誓”的方式,邀请部分醉驾缓刑人员现身说法,以“审理一件、教育一片”为导向,着力促进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酒是玉液琼浆,也是罪恶毒汁。请各位车友们时刻牢记“驾前贪杯,驾后伤悲”的警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拒绝酒后驾车,拒绝无证无牌驾驶”的安全意识。同时,亲朋好友应及时提醒并阻止饮酒者驾车,勿让生命为酒驾买单。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