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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涵江法院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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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国君  发布时间:2023-06-28 08:43:48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6月20日上午,涵江法院积极响应区处非办号召,组织刑庭干警前往大洋乡瑞云山风景区开展2023年莆田市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暨“全福游  防非行”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现场解答法律疑惑等多种方式,向当地村民及过往游客宣传防范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了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以及非法集资常用套路,引导广大群众有效识别身边的非法集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提醒大家不要受到所谓“高息、高额回报”等骗术的诱惑,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金融诈骗的忽悠,增强“不贪”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此外,涵江法院充分利用法院宣传阵地,在大门口宣传栏、诉讼服务大厅利用电子屏循环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切实增强来院当事人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知,提高防范意识。

下一步

涵江法院将围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聚焦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做实做细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通过案例选编、公开宣判、微信平台以案说法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