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入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涵江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会议精神,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23件26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接下来
发布四则典型案例
开展以案释法
提高全民“反诈”意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平大专学校就读期间,明知他人欲转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提供本人两个银行账户收取资金,并在厦门市两个银行网点帮助取现88898元。其中,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转入款项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涵江法院首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既发挥了法检两院打击犯罪的强大合力,彰显了法检两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决心,同时也向全社会释放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强烈信号。低龄化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之一,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在校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利益诱惑等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促使学生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上线人员”欲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给对方收取款项,后被告人黄某乘车至外市帮助“上线人员”刷脸转账246121元。其中,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杜某、熊某、杨某、高某等转入钱款共计209921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2099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刷脸转账型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随着网络信息迅速发展壮大,刷脸等新型作案手法层出不穷,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且代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内容,从而认定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切勿以为轻轻松松刷个脸,能有什么大事,可能面临最高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刑罚,莫让自己的脸打上犯罪分子的“标签”!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间,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该银行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等活动,流入资金303108元。其中,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李某、王某等人转入款项90906元。被告人卢某某收取报酬2122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支付结算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违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称为“跑分”,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通常称为“跑分工具人”。只是卖自己的银行卡,也可能涉嫌犯罪,这种违法“跑分”终究跑不掉法律的制裁!一旦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均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大量购买手机号码是为注册微信号并销售,且所销售的微信号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通过朋友圈、群聊等方式,以每个号码45-6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号,并加价销售给同案人9000个手机号码,销售金额49.5万元,获利6万元。同案人所销售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谢某某等人被诈骗钱款逾2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具有累犯、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通讯传输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现今,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看似不起眼的买卖电话卡行为,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通讯实名制已全面铺开,但仍有部分“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困难。有些人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出售、租借给他人获利,可能只卖了几十块、几百块钱,但却可能给他人带来几万、几十万乃至成百上千万的损失,记住“帮信”就是“帮凶”!
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聚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法律,其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了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将“打防管控”并重,织密了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网。
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让我们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要筑牢守法防线,谨防涉电信网络诈骗触法风险。
1、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当前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诈骗手法都是通过信息网络与你取得联系,采取各种方式骗取你的信任,让你先交钱、多掏钱。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具有即时通信、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
2、对各级组织的反诈宣传要予以重视、入脑入心,切实增强防骗意识。积极下载使用“国家反诈中心”APP,学习阅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第一时间接听全国反电信网络诈骗预警专线96110来电,第一时间查收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信息,关注“国家反诈中心”等各级反诈官方微博、视频号、头条号等政务号,及时了解反诈知识,时刻绷紧反诈防骗这根弦,守护好钱袋子。
3、如果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已不慎转账汇款,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到就近的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申请止付。避免再次转账,并保留好相关的信息记录以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
法条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