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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砍伐自家林木,还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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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滨  发布时间:2023-08-24 16:35:06 打印 字号: | |

为震慑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8月14日,在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涵江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山青、水绿、天蓝的宜居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初,被告人汤某某购得一片桉树,此后在未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该桉树并出售,共获利11925元。案发后,汤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4月29日被涵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119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罚执行完毕后,汤某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2022年1月,汤某某又购得一片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并出售,共获利22320元。

经鉴定,被砍伐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马尾松,被砍伐林地面积25.4115亩,即16941平方米,立木蓄积量94.7024立方米,原木材积68.1419立方米;经济损失价值为32708.11元,森林生态修复费用46490.4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3674.33元。案发后,汤某某主动投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汤某某追缴违法所得款22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赔偿森林生态修复费用46490.4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33674.33元。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破坏国家森林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涵江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公开宣判将惩治教育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自有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本案被告人汤某某砍伐的林木虽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但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汤某某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其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审批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林木,包括自家林木,都是不允许的,切勿以身试法,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