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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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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3 09:40:00 打印 字号: | |

1.苏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苏某某的丈夫、儿子被害,苏某某本人亦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轻伤二级。被告人获刑,但无赔偿能力。

【救助过程】

该刑事案件提交福建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审判委员会从刑事案卷材料中了解到苏某某既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还需赡养患有二级精神疾病的母亲。苏某某的丈夫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已然不在,苏某某需扛起全家老小的照顾责任,家庭极为困难。按照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刑事主审法官向苏某某释明司法救助政策、告知苏某某拟提供的申请材料,并代递交司法救助材料,司法救助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合议庭快审,司法救助委员会快结,第一时间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并发放司法救助金,极大地缓解了苏某某一家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之后对苏某某进行了回访,了解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家庭经济来源、老人和孩子的生活情况,并持续关注苏某某家庭生活状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主动发现的一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体现了“能动司法、救早救急、扶危济困”原则。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苏某某家庭特殊情况,主动释明政策、引导苏某某收集材料并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委员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结办理,在法律框架内从优用足司法救助政策,开展心理疏导和案件回访工作,关心苏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未成年女儿的学业与成长,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2.小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强(化名、未成年人),其父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小强父亲的犯罪行为致小强母亲死亡,留下独子小强。小强尚未成年,由其祖父作为法定监护人抚养。

【救助过程】

小强祖父一家3口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小强年纪尚幼,仍需长期抚养,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其他成员年老且无劳动能力。福州中院在常态化排查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情况中发现小强系无父母抚养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属于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对象,主动联系小强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与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机制相衔接,实现司法救助与民政、社会力量后续救助的相互补充。已为小强对接福州市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金、临时救助金,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由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对其进行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排查,将司法救助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帮扶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福州中院通过建立涉诉人员信息排查、特殊群体救助金使用监管、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等多项机制,增强了司法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障性。人民法院主动进行救助群体信息排查,对于符合救助条件但不了解司法救助政策或客观上无法有效提出申请的群体,进行精准救助。为实现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采用制定使用计划、定期回访、核查等方式落实监管司法救助金在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上的合理使用。在实现司法救助“前半篇”文章后,自动衔接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机制,由民政、社会公益组织给予社会救助、学习帮扶、心理辅导,用足救助政策,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3.小丽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丽(化名、未成年人),患有智力发育轻度迟滞,被性侵,被告人被判刑。

【救助过程】

武夷山市法院了解到小丽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父亲与祖父均有听力障碍,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认为小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过程中,该院高度重视对小丽的隐私保护,倾心安排女性工作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做好联系沟通和心理疏导,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救助对象的特殊性,该院加强与上级人民法院纵向联动救助,同时搭建与检察院等单位的司法救助横向联动机制,在先行一步为小丽向福建高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同时,向本市检察院告知救助有关情况,检察院亦迅速行动,同步为同案另2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形成了司法救助共商共议、联动联做的良好工作局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隐私,构建“司法救助+立体帮扶”模式的典型案例。守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国法需与人情融合,小丽作为一只“折翼天使”,能否插上翅膀重新飞翔,始终牵动着法院工作人员的心。司法救助过程中法院干警特别是女性干警对小丽的倾心关爱和特殊保护,是人民法院向着“止于至善”目标奋进的生动诠释。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构建纵横救助机制,联合各家单位精准救助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弥补其因家庭状况、特殊经历等原因给其学业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对被害人隐私的全程严格保护,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体现人民法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担当和作为。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供)

 

4.小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未成年人)因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一级伤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支付赔偿金。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明溪县法院经调查走访发现,小明及被告人家庭均系当地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困难。小明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级伤残),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父母全天护理,小明重伤后已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也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家人因需要护理小明,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明溪县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福建高院进行联动救助。同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小明办理低保,教育部门为小明减免学费、提供心理辅导,并安排其父亲在小明就读学校工作,方便接送照顾小明,协调残联为小明提供轮椅等辅助用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倾力救助+全程呵护”司法理念,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明溪县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用足救助政策,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暖。在社会救助无法快速化解农村特殊群体的生存困难时,明溪县法院及时进村入户调查核实,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优先拨付和发放救助金,尽快改善小杨的生活处境,解决农村困境儿童急难愁盼问题。同时与政法委、民政局、教育局、残联等部门通过经济救助、生活帮扶、心理辅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并定期进行回访,不断增强困境儿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提供)

 

5.孔某某等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孔某某、廖某某之子(原系现役军人)回家探亲期间,因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死,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救助过程】

上杭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救助申请人孔某某、廖某某之子系军人,救助申请人中年丧子,在精神上遭受了重大伤害。两申请人亦患有多种疾病,需人照顾,家中基本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龙岩市两级法院对涉军司法救助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结。上杭县法院及时给予救助申请人孔某某、廖某某司法救助。本着司法人文关怀,落实优待军属的考虑,龙岩中院按照司法救助最高标准又再次给予军属孔某某、廖某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为强国兴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涉军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使命。本案中,龙岩市两级法院在法律限度内用足政策,对涉军救助案件在金额上适当倾斜,把“应救尽救”理念落到实处,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涉军人军属司法救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结,及时发放救助金,帮助军人家属走出困境,积极回应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心困难群众、关爱军人军属的责任担当。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提供)

 

6.雷某某等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雷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基本案情】

福鼎市法院收到救助申请人雷某某家属的救助申请后,一是及时对本案开展调查,了解雷某某家庭经济情况,雷某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家中既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又有年迈父母需赡养,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二是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福鼎市法院将核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报福鼎市委政法委,经审核同意后,给予雷某某家属等人县级国家司法救助。三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考虑本案未成年子女均年幼的特殊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帮扶力度,福鼎市法院向宁德中院汇报案情,宁德中院在取得市委政法委支持后,开展上下级人民法院联动救助,又给予雷某某家属等人市级国家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党委支持、上下级法院联合救助方式,区分标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雷某某“上有老,下有小”,且未成年子女均年幼,存在实际生活困难,福鼎市法院按照《福鼎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标准》,采取主要标准与辅助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准额度倍数,并依据辅助标准适当向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倾斜,按照福鼎市当地最高基准给予了救助,确保最大限度保护被救助人权益。同时,福鼎市法院加强部门衔接,取得市、县级政法委支持。为实现短期救助与长远救助有效衔接,针对本级人民法院救助后仍有不足等问题,宁德市两级法院通过上下联动救助的方式,最大限度给予帮扶救助,尽最大可能纾解救助对象生活困难。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供)

 

7.李某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工地运输土方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伤残四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某所供职的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助过程】

海沧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一是快速查控,承办人立即着手进行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已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上千万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到位金额为0元;二是主动引导申请救助,承办人与李某某联系了解到被执行人仅支付少量的医药费,李某某因本案事故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掌握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主动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是及时发放救助金,司法救助案件立案后,承办人通过多种渠道核实李某某伤残情况,了解到其父母均已年老,家中尚有未成年在校学生三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条件,给予申请人李某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优先从快救助,体现“救急救难”司法救助原则的典型案例。李某某是一名外地在厦务工人员,因工伤致四级伤残,被执行人涉多起案件,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事故发生后仅拿到少数的医疗费,家庭生活困难。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是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海沧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充分体现了海沧区法院“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的快速救助模式,传达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使申请人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暖。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供)

 

8.王某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到某卫生院就诊,服用该院医生开出的药片后造成药物中毒并诊断出多种疾病,需长期治疗。王某某起诉后,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某卫生院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

【救助过程】

王某某就医过程中药物中毒造成损害,并因此向鲤城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虽经调解后获得经济赔偿,但大部分赔偿款已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加之又被诊断出患有多项疾病,确需长期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陆续产生,且王某某及孙子已被评定为残疾,家庭确实困难,鲤城区法院调查发现王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因本案涉及鉴定,经征得涉案各当事人同意,鲤城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前对该案先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诉前鉴定,诉前鉴定无需预先缴纳诉讼费。在鉴定结论出具之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推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在案件调解后,考虑到王某某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其释明司法救助的途径,并告知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帮助其及时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综合运用诉前鉴定、诉讼调解、诉后救助机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促进医患纠纷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例。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与某卫生院的矛盾争议较大,需进行鉴定程序,鲤城区法院推动当事人采取诉前鉴定程序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后对生活困难的王某某予以司法救助,这一举措既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减轻了王某某为了维权需要预先支付诉讼费用的压力,体现了司法救助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对王某某的司法救助有效缓和医患矛盾,避免了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对于理顺群众情绪,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供)

 

9.金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金某受伤,经鉴定,金某伤残程度一处属八级、一处属十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金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金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救助过程】

一是释法说理缓情绪。金某因无法获得赔偿,多次信访,行为过激。涵江区法院耐心释法说理,经过20余次沟通协调,最终使金某平复情绪,配合法院工作。二是司法救助暖人心。金某系残疾人低保户,无固定收入,两个子女在校就学,生活开销大,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涵江区法院主动为金某向市、区委政法委以及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救助资金。三是强制拘留促执行。执行干警加大民事案件执行力度,在10余次走访督促无效后,执行干警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四是八年积案终化解。拘留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多方努力,刘某承诺每月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执行款用于赔偿申请人。案发八年有余,最后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刘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救助与执行工作同向发力,妥善化解陈年执行积案的典型案例。司法救助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司法关怀,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措施,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最迫切、最实际的难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涵江区法院立足基本案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长达84个月的努力,多措并举,刚柔并济,不间断执行,不仅让一个雪上加霜的家庭生活得以基本维持,也让一件历时八年的陈年旧案得以圆满化解,在传递司法温暖的同时,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的毅力与决心。涵江区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能动履职,通过加大走访力度,跟踪救助过程,拓展救助渠道,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合力,切实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关怀,传递司法温暖。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供)

 

10.小磊申请行政补助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磊(化名、未成年人)因医疗纠纷起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因其自小患多种疾病,相关鉴定无法完成,其亦未获得补偿或补助。小磊父亲因此长期信访,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救助过程】

小磊因经年累月的疾病治疗导致其本人和家庭生活困难,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思明区法院发现小磊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对小磊的司法救助进行专案研讨,并参考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小磊的实际情况,决定酌情给予司法救助。在给予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协调卫健部门,专人对接保障其后续治疗措施、指导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的报销,并协调教育部门动态关注小磊的身心健康,适时进行心理辅导。小磊收到救助决定后,当即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并对人民法院细致周到的工作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通过联合司法救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拓宽司法救助案件领域。对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困难当事人主动靠前提供司法救助,为拓宽司法救助案件领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开展司法救助提供了实践样本;二是联合救助优化救助效应。本案司法救助,本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未简单地发钱了事,针对小磊疾病的反复性和治疗的长期性,积极协调卫健、教育等部门,进行综合施救。协调相关部门将小磊纳入关注人员,通过多方联动,共同织密未成年人成长的保护网,切实发挥司法救助的最大社会效应;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救助金的及时发放,缓解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急迫的生活困难,综合帮扶措施更为被救助人提供长远支持,推动行政纠纷案结事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供)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