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姚某两年前突患脑梗,失去劳动能力,妻子又是一名环卫工人,工资收入有限,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涵江法院立案庭接到立案后,迅速为当事人组织调解,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被告姚某和佘某曾是同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姚某于2018年间多次向佘某借款共计5万元,因被告姚某未归还借款,原告佘某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姚某在收到传票后,向法院倾诉了自己的苦衷,“我自己得了脑梗,住院治疗花费了一大笔费用,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全家的经济来源均依靠妻子作为环卫工人的微薄收入,实在是无力偿还借款。”
为了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给当事人排忧解难,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涵江法院立案庭庭长、承办法官林丽勇在庭前多次致电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努力争取给当事人找到一个“双赢”的调解方案。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拖欠五年之久的款项,被告对原告的抵触情绪也较大,第一次调解并未成功。开庭当天,法官为双方当事人组织了现场调解。刚开始,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尤其是被告情绪激动,一再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无力还款,甚至扬言庭后要找对方算账,法官多次劝说均被双方当事人打断,调解二度陷入僵局。
达成调解协议
面对这种情况,林法官始终没有放弃,一次不成功,就耐心细致再劝解;一次不见效,就换个方式再沟通。
林丽勇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单独和他们进行交谈,向姚某告知佘某借钱给他是朋友情谊,并释明法律规定,偿还借款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借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会尽力为其争取还款宽限期。在林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姚某表示愿意分期偿还借款。随后,林法官在与佘某沟通时详细介绍了姚某的家庭遭遇,并转达了姚某同意调解的意愿和偿还借款的态度,同时也劝说佘某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换位思考、理解姚某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能够给予其宽限期。
与此同时,林法官也分别给原告的律师及被告的妻子做思想工作,在律师的居中协调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在本案审判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细致了解当事人的处境,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将法理和情理融入到一起,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充分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