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提倡“尚俭”社会风尚,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浪费”,倡导企业牢固树立“崇信”的食安理念,进一步凝聚食品安全社会共识,涵江法院坚决贯彻“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始终坚持“精审快判、从严打击”,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发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三则,积极以案释法,旨在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躺瘦须谨慎 销售有毒减肥药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起,被告人肖某明知“天使金”和“台湾强奶”等减肥药含有毒有害成分,仍从他处购进并加价销售给王某某等人,已销售金额30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并及时扣押“天使金”胶囊307粒、“台湾强奶”药片172粒。经司法鉴定,涉案减肥药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判决肖某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及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的行为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亦侵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对被告人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肖某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303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往往被用于减肥药产品中。食用“西部曲明”会引起心血管异常,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的风险,能通过抑制人的神经,让食用者感受不到饥饿感,进而损害神经系统及消化系统。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通过口头宣传、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以保健食品名义销售上述含有“西部曲明”的减肥药,属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在国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下,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减肥观念,过度“身材焦虑”不可取,正确认识肥胖的定义,不提倡单纯食用减肥产品躺瘦,提倡科学控制饮食、加强运动健身。若发现此类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 警惕“毒狗肉” 制售者遭严惩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明知同案人巫某、曹某、刘某、舒某、张某、阮某等系以毒药投喂、毒针注射的方式毒杀狗,仍提供毒针给上述人员使用,并收购毒杀所得的死狗,运送到二人租赁的屠宰点屠宰后,存放于仓库内。后以均价每斤16-17元价格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销售金额达47517.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屠宰点、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詹某某,在仓库内查获已宰杀的狗肉33只291.5公斤,白色块状物1包,在同案人巫某处扣押橙白色蜡状物10块,在同案人阮某处扣押疑似毒针67支。经抽样鉴定,从白色块状物、橙白色蜡状物中均检出氰离子成分,从针剂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56845.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本案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以及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涂在弩镖上“氯化琥珀胆碱”就是一种剧毒药,可导致骨骼肌松弛药物,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若超量注射该药或不配合使用呼吸机的话,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吃了这种毒狗肉,轻则呕吐、头痛、腹泻等,重则危及生命。法官提醒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不能为非法谋利,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或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物质,也不能放任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社会,危害公众健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有毒有害保健品危害大 请正规购买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经营的“某某保健品”店内,明知低价购入的100粒保健品“伟哥”含有毒有害成分,仍以80元-120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逾75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抓获李某某并扣押保健品“伟哥”10 粒。经司法鉴定,涉案的保健品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判决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未遂、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健日益重视,尤其备受老年人青睐。然而,假冒伪劣、宣传虚假、夸大疗效、经营违规等乱象却使消费者健康严重受损。本案中,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预防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保健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信誉较好、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销售商店、超市、药店和保健品专卖店购买,切勿轻易购买上门推销或非法经营场所的产品,也不可轻信街头巷尾身穿白大褂的“游医”和所谓“专家”的权威推荐,更不要通过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品,以免上当受骗。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涵江法院将继续保持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联合打击工作合力,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维护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