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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辑】叮!您有一份“2023涵法优秀案例集”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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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03 09:09:08 打印 字号: | |

林艳艳同志撰写的《非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路径探析》(与他人合作)刊登于2023年第16期《中国审判》。

商标性使用的功能是引导消费者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相对应地,非商标性使用要求使用者使用标识必须基于与自身商品具有相关性的需求,使用系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自己商品与权利人商品区分度足够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非商标性使用因不落入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宜作商标侵权认定。

本文基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对非商标性使用定义作解读,为平衡商标权保护的权利边界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供审判思路,对促进商品流通和激发商业创造活力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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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琳芳同志撰写的《郭某某、刘某某等诉莆田市涵江区某建材店、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

本案中,借款人黄某某系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且其在还款不能时已尽到减损义务,故未支持债权人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受到普遍关注的是债务人的还款义务,相对忽视了债权人的配合或协助义务。当因债权人迟延等原因造成债务违约时,债务人采取了提存或符合减损规则的救济方式的,应当予以认可,这也更符合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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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雯婷同志撰写《林某某诉赵某共有纠纷案》获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

2020年11月,涵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佛堂引发的共有纠纷案件,林某某并非主要出资人而登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因与其他佛友产生嫌隙致诉讼,林某某诉请等额分割共有房屋并要求赵某按房屋估价的50%向林某某支付对价。

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在认定林某某出资额时,恰当运用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并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因林某某举证不能,故只能按照赵某认可的出资额对应的份额请求分割共有房屋,赵某支付对价后,取得林某某享有的份额,保持了佛堂原貌,维护了佛堂安定,既未突破不动产登记生效的法律框架,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兼顾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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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颖同志撰写的《郑某甲、郑某乙等诉莆田市某农业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获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原告某农业公司股东因公司具体经营事项与其他股东发生内部矛盾,遂以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请求解散公司。涵江法院受理该案后,本着“尊重公司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严格审查,综合考虑涉诉农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三个方面,认为农业公司不满足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涵江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审慎审查、释法明理,尽量避免具有市场价值的公司解散,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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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青同志撰写的《耿某某诉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2019年10月26日,耿某某在陈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两瓶日本威士忌商品,价款计7160元,案涉商品瓶身贴有日文标签,标注“制造者……東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字样,瓶身上未见中文标识。2021年4月13日,耿某某以案涉商品产自日本辐射区,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耿某某货款7160元。2021年4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支持耿某某退货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耿某某将案涉商品退还给陈某,陈某支付耿某某货款及运费等计7400元。后,耿某某又向涵江法院起诉,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一事不再理彰显了裁判者一次性解纷、维护裁判秩序安定的适法能力。消费者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明知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起诉请求退款退货,在判决生效后,又另案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应依职权审查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采诉讼标的实质相同标准识别“一事”。若没有发生新事实,后诉惩罚性赔偿请求从属于前诉违约责任请求,二者实体法律关系一致,要件事实被前诉所涵盖,属于诉讼标的实质相同,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结合立案受理情况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