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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伪造的证据当证据,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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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08 09:03:5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伪造证据逃避责任

原告房屋旁边一棵属于被告所有的荔枝树生长至其房屋屋顶,一到刮风下雨就会损毁其屋顶瓦片,造成房屋漏水,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排除妨害。

被告为免于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向本院提交了“古树名木保护牌”欲证明其所有的荔枝树系古树名木,不能随便砍伐。

因涉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原告申请追加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园林绿化中心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后经上述主管部门认定,案涉荔枝树并非古树名木,被告提供的“古树名木保护牌”系伪造的。

在庭审时,被告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事实,以为挂上了古树名木保护牌这一“保护伞”,就能瞒天过海。

涵江法院予以严厉惩戒

对于此次被告证据造假行为,涵江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告,向两名被告翁某和郑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予以惩戒。事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普法教育,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两被告均已主动交清罚款。

    被告表示法院的罚款我们接受,现在真的很后悔,不该自作聪明,在接下来的诉讼中,我们一定会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绝不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

伪造重要证据,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挑战。在此,涵江法院提醒各位: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一经查实,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劝告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