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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年第一份撤销缓刑裁定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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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铮滢  发布时间:2024-02-21 09:18: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当场送达2024年第一份撤销缓刑裁定!

“……裁定如下: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刑事裁定书立即向罪犯送达后即生效。”随着法官严肃而庄重的宣读,罪犯李某被当场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脱管赌博  撤销缓刑

2023年底,罪犯李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日,罪犯李某向法院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经司法部门批准离开居住地莆田市,并携带现金赌资到泉州市某山头野外赌场,以“扑克牌两支比”方式参与赌博,后被当场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

2024年1月,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2024)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缓刑。

涵江法院于两日内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庭教育 追悔莫及

宣读裁定后,经办姚法官对罪犯李某进行了法庭再教育,语重心长地告诫罪犯李某道:“知错能改不算错,知错不改错中错。判处缓刑并非‘免死金牌’,应当珍惜社区矫正‘自由身’,遵纪守法,接受监管,好好改造,随意挑战法律底线,只会自食恶果!”

“是我没有好好珍惜法律给我自由改造的机会,违规外出还做了错事,现在真的好后悔!”罪犯李某悔恨地说道。

以案释法 警钟长鸣

为了给正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敲响警钟,促进新一年社区矫正工作向好发展,2024年2月,涵江法院联合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30余名正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学习法律法规,及时引以为鉴,深刻自我反思,积极参加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用身边人和事作为案例,让我们这些缓刑犯深刻地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更加懂得切勿以身试法。”缓刑犯陈某参加学习结束后感叹道。

 

普法小课堂

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社会危害较轻的罪犯的一种宽容性刑罚,给罪犯一个附条件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地帮助罪犯预防犯罪,不是代表判处缓刑的罪犯就可以“为所欲为”。

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再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都将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以下几种情形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一句空话,对于罪犯李某而言,涵江法院从宽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改造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涵江法院从严惩处对其收监执行,体现了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司法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