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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春光 “植”得守护—涵江法院开展植树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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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滨  发布时间:2024-03-19 09:31:5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第46个植树节来临之际,涵江法院开展“不负春光,“植”得守护”植树节系列活动。

  普法宣传

3月5日,涵江法院组织干警前往人民公园、涵江区第三实验小学等地开展植树节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给居民、学生、老师发放生态保护宣传手册、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群众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意识,激发爱林、造林的热情,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

义务植树

3月7日,干警前往梧塘镇顶坑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洋溢着团结协作、昂扬向上的气氛,两两一组,分工协作,铲土挖坑、培土踩实、围堰浇水,合力栽下了一棵棵树苗。

明媚的春光里,连片的树苗错落有致,迎风挺立,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营造人人植绿、人人爱绿、人人护绿的良好氛围。

普法•小课堂

违法砍伐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近年来,涵江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厚植生态底色,不断加大打击涉林犯罪、高效处理涉林民事纠纷、妥善审理涉林行政案件,通过开展义务植树、增殖放流、海上巡航等活动,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今后涵江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司法保护触角,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力度,以司法利剑筑起“护绿”的法治屏障,为建设美丽涵江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