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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龚世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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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3:10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龚世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

 

(2024)闽0303刑更4号    

 

罪犯龚世兰,女,200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南海乡南中村南楼349-1号,现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塘北街288号隆恒广场1号楼27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012163607。

2024110,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303刑初230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龚世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2024年3月2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3刑终4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4月9日,上述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同日,罪犯龚世兰以其本人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龚世兰于2024327日在莆田涵江医院生育一女,哺乳期截止到2025年3月26日,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罪犯龚世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莆田市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龚世兰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至2025326日止)

现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间:2024年4月25至4月28日

联系人:郑国君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5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4-3558933

 

                       

 

 

    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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