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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公开开庭审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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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滨  发布时间:2024-07-05 17:27:3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28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涵江法院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涵江检察院检察长姚舟出庭支持起诉。

案 情 简 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网购狩猎夹10个,放置在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附近山上,共捕获野生动物白鹇4只、赤麂3只、猪獾2只、豪猪1只。被告人龚某某将2只赤麂食用后将剩下的2个赤麂头,并将其余野生动物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龚某某及他人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在其家冰箱中查获白鹇4只、赤麂3只、猪獾2只、豪猪1只。经鉴定,白鹇、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赤麂、猪獾、豪猪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价值计75600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程序流畅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各环节衔接有序,依法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林青山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他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维持大自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要像对待生命一样,保护生物多样性。“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赔偿生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人深刻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履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职责的体现,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为美丽涵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下一步

涵江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加大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属于“珍贵、濒危野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