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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刻铭记,与法同行 ——涵江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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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诺  陈桂煌  发布时间:2024-10-15 10:25:30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涵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期

涵江法院开展主题为“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学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在莆田市涵江区自己经营的店铺内,明知从同案人处购买的“金蚂蚁”、“黑金刚”、“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仍以15110元人民币进购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上述保健品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进食品,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打着保健品旗号公然售卖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本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切断生产及销售源头,预防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觉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商行为,切勿以身试法。作为消费者,在选择保健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信誉较好、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销售商店、超市、药店和保健品专卖店购买,切勿轻易购买上门推销或非法经营场所的产品,也不可轻信街头巷尾身穿白大褂的“游医”和所谓“专家”的权威推荐,更不要通过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品,以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不法经营商家付出违法成本。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擦亮眼睛,全面了解经营者的资质信息,警惕商品推销中的“专家推荐”、“免费试用”等噱头,避免因贪图小利致使健康受损。

食品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涵江法院始终将食品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扛在肩上,持续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守护食品安全。积极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判例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努力实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