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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家!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促成企业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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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婷  发布时间:2025-01-21 09:51:5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的最后一天,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破产和解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案件是全市首例国家税务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并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为危困企业提供自救时间和空间。

2024年10月

涵江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通过“执转破”程序将福建某智能装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11月初,涵江法院受理该案并指定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业,但存在股东出资未实缴到位及有一套生产设备待处置的情况。  

2024年12月17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原以为该案为简易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快速通过表决。未曾想到,当承办法官黄素花敲响法槌时,福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某匆匆到庭,激动地向法庭请求能否以和解方式解决公司债务问题。股东黄某向法庭表示,因受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影响,企业生产的产品暂无销路,一时无法清偿债务,希望债权人能够给予一定宽限期,待春节过后,公司争取筹集的款项如期到账,方能缓解部分资金压力。若此时径直对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处理,无疑将斩断企业的生路,希望法院能够组织公司与各债权人调解。

黄法官综合评估了该企业经营能力、可能成功到账的金额、其他债权人均同意和解的表决意见、资债比例以及该企业尚欠税款数额等诸多情形,认为该案若能成功和解,给予债务企业一定的宽限期,以时间换取破产企业绝处逢生的机会,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又能保存破产公司的主体资格,继续自主经营发展,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而言皆为双赢。但税务机关参与破产和解程序尚无先例可循,如何说服税务机关同意和解方案,成为摆在多方面前的难题,案件陷入瓶颈。

黄法官决定对税务机关开展调解工作,从经济大环境、税收取之民用之于民、给予企业自救机会等多角度动员税务局参与到和解程序,给予危困企业分期、延长清偿税款的机会,暂缓企业的还款压力。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面露难色,担心税务局的主体身份不适宜参与破产调解,顾虑税收债权无法依法清收,进而影响国家利益等等。案件死结依旧无法打开。

为争取该案的成功和解,黄法官督促管理人尽快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确定调解方案,并形成协议文本,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看到详尽的和解方案后,坚决不予和解的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愿积极协助企业共渡难关,将优化营商环境助企惠企的政策导向真正落到实处。这让黄法官看到了希望。

2024年12月30日

涵江法院副院长林艳艳、涵江法院承办法官黄素花与涵江区税务局副局长林伟专门就该案进行意见交换。在案件沟通中,林副院长就税务机关的合理顾虑,讲明讲透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拿出法院自身参与重整、和解的案例鼓励税务机关积极尝试,以退为进反倒更有利于税收债权的实现。黄法官则立足和解协议,逐条逐句向税务机关释明破产和解的方案、流程,综合对比破产和解相较于破产清算在偿债方式、清偿数额方面的优势。经过多轮的沟通,多次调整、修改协议内容,税务机关得悉不损害国家利益,站位聚力优化营商环境,共同厚植企业发展沃土,亦是排除万难,最终同意和解方案。据悉,税务机关参与破产和解也是本市税务系统首例。

经过多方的协商、拉锯

各债权人终于一致表决并通过福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协议。本案顺利进入和解程序。

2025年1月9日

福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清偿了全部税款债权,税收债权得以全额清偿。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和社会现象,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绝对“死亡”,破产和解是给予企业“保护”和“挽救”的有效措施和机会。涵江区税务局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和解的全市首例案件,是对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上的创新探索、勇于担当,对加强破产企业税收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其他破产和解案件提供了有利的借鉴范本。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