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抢劫游戏机店被抓获均获刑

分享到:
作者:黄雪贞  发布时间:2012-05-09 17:11:20 打印 字号: | |

几个人因为口袋里都没钱,就商量一起去抢劫路人,在寻找合适的目标时,发现一家游戏机店里只有前台一个人,就对游戏机店进行抢劫,最终全部落网,换来了牢狱之灾。

 

  湖北男子张磊几年前来到莆田打工,在鞋厂里认识了莆田男子王俊,他们都是“90后”,同样的不成熟,两人花钱总是大手大脚,赚的那点工资总是不够他们花。他们经常找同事、朋友借钱,慢慢的别人也不愿意借了。

 

  2010年6月26日晚,王俊、张磊和朋友林明美、陈锦煌、姚宇、张福(均已判刑)在一起喝酒聊天,聊着聊着,他们发现原来他们都有着一样的烦恼,几个人就商量怎样才能来钱快。

 

  最后,经策划,他们携带西瓜刀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几人一路寻找都没找到合适的目标,正失望时,突然,王俊、张磊及林明美等人看见对面的一家游戏机店里只有郭伟一人在前台时,几人暗喜,观察了一会,发现一直没有其他人。几人决定立马行动,便持刀闯入该店威胁郭伟,并强行搜走其身上及该店办公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7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七匹狼”等品牌香烟十包(均因无实物,且不符合鉴定基本要求,无法作价格鉴定),他们立即逃离现场。后张磊、王俊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10元及若干香烟。案发后,林明美、陈锦煌、姚宇、张福(均已判刑)很快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王俊逃逸期间,承受不了精神压力,于2011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磊于同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王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70元以及无法作价格鉴定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七匹狼”等品牌香烟十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二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俊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