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那些债务都是我老公借的,跟我没有关系,他已经不在这房子里住很久了,作为妻子这房子我也有份,这房子你们不能拍卖,我是不会自动搬离的!你们要是强制执行的话,我就死在这里!”这是发生在今年4月2日早上涵江区江口镇顶坡村戴某家的一幕。涵江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戴某,对戴某及其家人进行思想工作,劝其自行搬离已拍卖房屋时,戴某的老婆关某不听劝阻,反抗情绪强烈。
本案的被执行人戴某曾在2009年间分三次向其亲戚林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后来戴某一直未还款钱,林某将其告上了法庭。经过经办法官的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工作,双方开庭时达成调解,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若戴某未按时还款,原告林某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原告林某在戴某座落于涵江区江口镇的房产拍卖、变卖款中受偿”。但经过调解后的戴某仍还无还钱的意愿,林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程序对戴某的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当了解被执行人的妻子关某还住在上述房子时,执行局的经办法官前往进行交房劝离工作,便发生了上述一幕。
交房劝离的工作遭遇波折后,执行局的经办法官正着手部署强制执行方案。此时,经办法官得知本案的申请人也系讼争房屋的买受人林某因无法交房,被执行人戴某的妻子关某认为讼争房子亦有其应有份额,法院却将房屋拍卖,二人分别到上级法院或信访单位进行信访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考虑到该案当时在江口法庭审理时已达成调解协议,具备调解劝离的可能性,当即决定亲自带队,联合江口法庭和执行局两个庭室再次对关某做交房劝离思想动员工作,并视案件调解具体情况,再另作决定安排,避免关某情绪的进一步激化,影响执行效果。
2013年7月,江口法庭法官和执行局经办法官一方面联合村委会干部,两次下乡一同前往调解。另一方面,着手确定劝离失败后的工作预案,未雨绸缪。在调解过程中,着重为其分析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经过两次的调解工作,关某的抵触、反抗情绪明显缓和了许多,并表示同意搬离上述房屋,息访息诉。9月初,关某自行搬离上述讼争房屋,并配合本案的申请人林某完成交房手续,申请人林某亦同意息访息诉,本案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