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打工多年的四川男子老李,因和相好的“发廊女”言语冲突,竟丧心病狂想要杀害她,幸好“发廊女”装死逃过一劫。而老李则因故意杀人罪,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1971年出生的老李,已经在莆田打工多年。2012年9月30日下午,老李在涵江旧车站附近的烧烤摊喝酒,一直喝到晚上7点。然后前往理发店,欲和相好的“发廊女”一起过夜。
然而,到了理发店时,“发廊女”表示当晚生意很好,要11点多才有空。老李只好又返回烧烤摊继续喝酒,直到11:30左右,老李才回到理发店与“发廊女”一起过夜。
凌晨1点多,由于老李喝太多酒无法入睡,在床上翻来翻去,影响“发廊女”睡觉。故而,“发廊女”说了他两句。对此,老李心里很不痛快,他当即翻身用双手卡住“发廊女”的脖子。“发廊女”挣扎反抗,也用双手抓伤老李的脖子,甚至挣扎着跑到前间呼救,并意图打开前间房屋铁门逃出。老李害怕“发廊女”找来帮手,追上她扯住其头发并将其摔倒在地,又将她拖至理发店前后间过道,抓起过道桌子上的一把菜刀,残忍地对“发廊女”的脖子乱砍。
此时,惊慌中残留的理智和求生欲救了“发廊女”一命,她选择用假死骗过老李,开始逐渐停止挣扎。老李以为她已死亡,回到该店后间拿走其的钱包(内含1200元)及一部银白色诺基亚手机,并从床上拿起一张被单将其身体盖住,随即逃离现场。老李逃走后,“发廊女”才爬出理发店向老乡求救,老乡随即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因口角即持刀对“发廊女”脖子乱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老李有期徒刑9年。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