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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两肋插刀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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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婷  发布时间:2015-10-21 15:45:39 打印 字号: | |
  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7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出头的张某自幼跟随父母生活,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2014年初,张某在四川老家的饭店打工约半年辞职,之后独自一人来到莆田涵江某鞋厂务工。休班的业余时间或在网吧打游戏,或在溜冰场娱乐,在溜冰时结识陈某,俩人平时无话不说,称兄道弟,甚是亲密。

2014年10月2日晚,李某与朋友小清、小珍等人在涵江区某KTV包厢内饮酒唱歌。23时许,小清、小珍联系陈某前来接其回家,陈某便让张某叫人一起去接小清,后张某纠集了“胖子”、“小龙”等人一同前往。当张某与陈某等人来到上述KTV包厢时,发现小清、小珍二人已乘坐其他车辆先行离开,遂心生不满,与留在包厢内的李某发生纠纷,并与李某约定在公园谈判。后张某、陈某纠集关某、“小港”等人持铁棍等工具来到公园。李某见他们一伙人手持铁棍,便心生畏惧而跑离该处,但张某一伙则对李某进行追赶。当李某跑到西刘村某中转站旁边时,被张某一伙追上。张某、陈某等人持铁棍等工具殴打李某。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张某伙同陈某等人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点评

青少年时期一定要交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才能互相学习、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张某就是交朋友时没有擦亮眼睛,因讲哥们义气而“两肋插刀”,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

张某年幼辍学,过早步入社会,缺乏人生规划,结识不良青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终致走上犯罪之路,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其父母对张某的工作、生活缺乏必要的关心和了解,是其失足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亦应深刻反思。
来源:涵江法院
责任编辑: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