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联合发文,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进一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并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审理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意见》中明确了七类拒执犯罪的定罪标准。其具体有:
拒不执行之行为类,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拒不执行之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类,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给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之妨害执行类,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的执行工作被迫停顿、无法进行。
拒不执行之转移、毁损财产类,即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拒不执行之虚假诉讼类,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拒不执行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限高令类,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之拒不协助执行类,即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还有,
值得一提的是,
查人、找车一直是法院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此次《意见》为破解该难题提供了新办法
查人
人民法院对于潜逃或者下落不明的被司法拘留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查控措施,并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找车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车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公安机关在日常执勤、车辆年检等工作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当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现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此次联合发文为涵江区公检法部门针对打击拒不执行犯罪首次联合发文,旨在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严惩“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