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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邻居家屏风 村民为何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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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珊珊  发布时间:2018-11-12 16:01:57 打印 字号: | |

看到邻居黄某家有做工精美的清代屏风后,莆田涵江区白沙镇某村的村民胡某念念不忘。一晚,胡某趁黄某为其他村民守灵时,盗走了黄某家中的12张屏风,并让好友朱某前来帮忙转移。日前,涵江法院判决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起盗窃案,当事人为何会被重判?

所盗屏风总价15万~18万

胡某今年38岁,初中辍学后便无正当工作。2016年12月初,胡某在邻居黄某家中喝茶时,无意间发现黄某家中有清朝年间的屏风,做工极为精细美观。之后,胡某便一直惦念着它。

当年12月19日,同村一村民家中办丧事。村中有习俗,如有人办丧事,村里的年轻男子需到该户去轮流守灵。胡某觉得这是盗取屏风的好机会。

当晚9时许,胡某趁黄某去守灵之时,潜入黄某家中,将存放在黄某家二楼木柜中的12张屏风盗走,并联系朋友朱某借用一部五菱厢式货车搬运屏风。

随后的数十天里,因害怕盗取的屏风被他人发现,胡某和朱某二人多次将屏风转移。最终,两人把屏风存放至黄石镇某村朱某叔叔家的柴火间。

经福建省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这12张屏风是清朝同治年间的,为二级文物。经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估价、莆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总价值150000元至180000元。

2017年5月19日,胡某和朱某前往黄石镇某村与买家商谈屏风价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被盗屏风均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可重判

涵江法院庭审后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收藏的二级文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而朱某明知涉案的12张屏风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帮助转移、窝藏,价值人民币15万元至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