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涵江法院法官联合助涵社会服务中心黄梅萍老师为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疏导。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包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涵江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包某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犯罪原因等因素,认为对包某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有利于其悔过自新,遂邀请了助涵社会服务中心黄老师及被告人包某的父亲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心理疏导,包某当庭表示悔罪,并向其父亲保证重新做人,愿意为父分忧,勇担家庭责任;通过答疑,解除未成年犯对犯罪事实会被老家邻里知悉的担忧;通过释法,促使未成年犯正确对待法庭审理;通过疏导,帮助未成年犯认识自我、管理情绪、减轻心理负担。
另外,我院还聘请助涵服务中心黄老师通过与未成年犯包某的父亲单独谈话,与其交流家庭教育的心得。被告人包某父亲表示,此次分析咨询,使其更深刻地认识孩子性格上的缺陷,明晰今后家庭教育的重点。
为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充分体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庭审特色,该项工作对更好地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失足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