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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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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17:45:23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刑诉〔202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45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黄金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如下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黄金菊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收购各类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二、被告黄金菊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500元并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赔偿款项汇至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账户(账户名称: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涵江支行,账号:35001636107050002491-1001);

三、被告人黄金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正义网上对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确认。

特此公告

本调解协议公告期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徐滨 涵江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594-3558902

 

 

二○二月十六日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